这一时期是贸仲贯彻《仲裁法》,逐步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贸仲的仲裁规则历经了四次修订。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这是中国仲裁历史上的重要事件。中国《仲裁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完善中国的国内仲裁工作,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进一步国际化和现代化,建立市场化的仲裁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贸仲为了体现和贯彻《仲裁法》的精神,1995年9月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于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第三次修订的仲裁规则。《仲裁法》颁布后,中国仲裁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并在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原有的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仲裁机构之间实行双轨制的格局。面临着竞争和机遇,贸仲审时度势,决定再次修改仲裁规则,1998年5月6日新修订的《仲裁规则》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于1998年5月10日起正式施行。1998年仲裁规则保持了1995年仲裁规则的总体框架,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之间的国内争议和当事人愿意提交贸仲仲裁的涉及到中国当事人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方面的争议,同时对仲裁规则的适用、管辖法院、仲裁地点、和解、简易程序的适用和特殊情况下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做了修订,这是第四次修订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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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朱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访华团,中国贸促会会长、贸仲主任俞晓松陪同会见。 |
2000年9月5日经中国国际商会批准,贸仲仲裁规则进行了第五次修订,新规则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它是贸仲在面临着新形势和新发展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一方面,自1998年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大规模的仲裁推广活动,外贸、保险、金融等行业当事人越来越多地使用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中国的仲裁机构必须调整状态,迎接挑战,做好充分的?备。因此,2000年仲裁规则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并增加了“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在批?修改仲裁规则的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9月5日批复同意贸仲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为了促进贸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发展,2005年5月1日,贸仲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第七版《仲裁规则》。新《仲裁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扩大了仲裁庭的权力,更加体现了仲裁程序的灵活高效,被业内人士誉为是一部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实质性突破的、现代化的仲裁规则。同时,贸仲对《金融仲裁规则》也做了相应修订,使其更加符合金融仲裁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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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纪念仲裁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期间,贸仲主任万季飞向王兆国副委员长汇报工作。 |
贸仲在1995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创造了有史以来最高记录,达到902件,迅?速跃居??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之首,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并在中国和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中始终稳?重要位置。在1995年《仲裁法》实施前,中国所有的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均由贸仲受理,仲裁法颁布后,95%以上的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仍提交该会审理并裁决。1995年至2005年间共受案8336件,其中涉外仲裁案件6634件,是贸仲有史以来最繁荣的发展阶段,被世界誉为最繁忙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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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国务委员周永康会见来京参加第十七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主席赫尔曼先生和部分与会代表,贸仲主任万季飞陪同会见。 |
在仲裁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贸仲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受到国内各地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东南亚经济危机和国外仲裁机构加强其在亚洲地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贸仲的受案数量自1996年以后有所下降,但是争议金额逐年上升,2001年和2002年均突破100亿元人民币,2005年更达到人民币120亿元,创造了历史新高。仲裁案件当事人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明显增多,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日趋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已经在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新西兰、葡萄牙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际的承认和执行,且在香港执行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达到了99%以上。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国大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因执行依据待确定曾一度受到影响。但是,自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之后,在内地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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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贸仲名誉主任任建新会见澳大利亚前大法官、ICCA委员Andew Rogers先生。 |
1999年3月,贸仲在当地贸促分会内附设了大连、长沙、重庆、成都、福州等五个办事处,这是首批设立的五家办事处。2002年6月,在贸促会北京市分会内附设了联络处。截至到2005年,贸仲已经设立了十九家仲裁办事处。各办事处和联络处均是贸仲的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宣传、程序咨询、转交仲裁申请书等服务,旨在国内形成仲裁宣传网络,方便仲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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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2月,吴仪副总理出席中葡经贸研讨会,贸仲主任(右一)郭东坡应邀出席。 |
随着仲裁业务的不断扩大,贸仲在保证裁决质量和公正性上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规定》,贸仲从公道正派的知名人士中选聘仲裁员,并经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严格考核审查予以通过。目前,贸仲设立了《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羊毛争议仲裁员名册》共七套仲裁员名册,拥有各专业仲裁员1020名,供各类案件当事人选定。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支公正高效的专业仲裁员队伍,同时,也体现了机构仲裁的优势。
2001年8月10日,贸仲出台了《仲裁员异议通报制度的规定》。2004年2月1日《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经过全体仲裁员讨论予以公布。贸仲对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对不合格的仲裁员坚决予以解聘,保证仲裁员廉洁公正高效的裁决案件。
在总结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贸仲于2001年8月10日颁布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本着规范裁决书核阅制度的原则,贸仲于2000年1月18日颁布了《裁决书草案核阅规范》。2001年8月10日实施的《裁决书草案核阅实施办法》对裁决书核阅制度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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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4月,贸仲主任郭东坡会见白俄罗斯副总理。 |
世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启动,贸仲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由此设立并得到迅?速发展。2000年12月,贸仲设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授权,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2002年9月2日,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负责解决.CN域名争议,于2002年9月30日正式对外受理.CN域名争议。2001年12月3日,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并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受理此类域名案件。2005年5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受理短信网址争议,进一步扩大中心的业务。
在总结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贸仲于2001年8月10日颁布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本着规范裁决书核阅制度的原则,贸仲于2000年1月18日颁布了《裁决书草案核阅规范》。2001年8月10日实施的《裁决书草案核阅实施办法》对裁决书核阅制度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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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贸仲主任郭东坡会见美中贸委会和中国企业家代表。 |
世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启动,贸仲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由此设立并得到迅?速发展。2000年12月,贸仲设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授权,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2002年9月2日,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负责解决.CN域名争议,于2002年9月30日正式对外受理.CN域名争议。2001年12月3日,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并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受理此类域名案件。2005年5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受理短信网址争议,进一步扩大中心的业务。
域名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案件涉及到一大批国际国内知名商标和品牌,如caesars(恺撒)、sharp(夏普)、hellokitty(凯蒂猫)、burberry(勃贝雷)、disney(迪斯尼)、viagra(伟哥)、lancome(兰蔻)、baoma(宝马)、aol(美国在线)、michelin(米其林)及porsche(宝时捷)等。
贸仲秘书局一直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内,2003年6月30日,贸仲与其正式分立,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同时基本上完成了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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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仲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
贸仲在改革、发展和完善机构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开辟新的仲裁领域,并开展了行业仲裁的实践。2003年5月8日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充分体现专家办案、费用低廉、程序快捷的仲裁特点,受到金融界的普遍欢迎和采纳?。2003年7月,贸仲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又一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途径。
贸仲重视与国际仲裁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发展,建立了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合作关系,并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理论和实践,不断吸取国际仲裁的先进经验,在对外交往上取得了丰硕成果。1995年-2005年间,贸仲先后与埃及开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蒙古工商会仲裁院、克罗地亚商会仲裁院、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斯洛文尼亚商会仲裁院、西班牙商会仲裁院、捷克共和国经济和农业商会、香港仲裁司学会、意大利仲裁协会印度仲裁委员会和印度工商联、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厄瓜多尔(中国商会)和罗马尼亚和布加勒斯特商工会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签署了《仲裁合作协议》。
1996年10月至2005年10月,贸仲组团先后出访了韩国、瑞典、法国、美国、匈牙利、奥地利、英国等,展开仲裁业务考察和交流;接待了来自英国、美国、韩国、瑞士、日本、新加坡以及联合国等的代表团来访;还与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蒙古工商会国家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大韩商事仲裁院、朝鲜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哈萨克斯坦国际仲裁院成立七国仲裁会议,每?年轮流在各国举行经常性交流;与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建立海峡两岸经贸仲裁交流机制,在两岸轮流进行磋商,开展仲裁研讨;在境外,如法国、中国香港等地,举办贸仲业务专题研讨会;还与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在国内成功举办了多次国际仲裁研讨会。密切了与各国仲裁界的关系,在让中国了解世界和让世界了解中国两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2004年5月16日至18日期间,贸仲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这次大会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视野和展望为主题,吸引了来自世界五大洲47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名经贸、法律专家与会。世界上主要国际仲裁机构中,有22家派人参加会议。盛况空前,被誉为国际仲裁历史上最成功的大会。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致力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发展的权威组织和联合国确认的非?政府间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一级咨询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将其国际仲裁大会交由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举办,并专门讨论中国仲裁与调解的问题,这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充分肯定,对于我国仲裁法律的发展尤其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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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6日,贸仲主任万季飞在第十七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上代表承办方致欢迎辞。 |
五十年的艰苦创业,几代人的拼搏奉献,贸仲积累了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服务品牌,谱写了中国涉外仲裁艰辛而辉煌的历史篇章。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一历史悠久而又充满活力的现代国际仲裁机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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