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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1954-1989)
●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举行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首次确立了协议仲裁、专家裁决、一裁终局、法院强制执行等现代仲裁基本原则。
● 1956年3月31日,根据政务院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选任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并兼任仲裁员。入选的委员中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贸促会委员卢绪章、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李烛尘,有许涤新、冀朝鼎、马寅初、陈翰笙等知名人士,还有法律专家周鲠生、戴修瓒、商检专家蔡无忌、保险专家贝仲选,金融专家龚饮冰,外贸专家范允中和运输专家刘今生等。
● 1956年4月2日,冀朝鼎主持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推选冀朝鼎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周鲠生和戴修瓒为副主席。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受理案件。
● 1966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6次进行改选,选任委员21人,张化东任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周鲠生任副主席。
● 1974年8月,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代表团应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邀请来访,就中日两国仲裁机构业务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初步确定中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若提交仲裁,需由被告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原则。
● 1975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 7次改选,选任委员21人,肖方洲任主席,任建新任秘书长。
● 1975年1月,美国仲裁协会应邀来访,与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达成运用“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中美贸易纠纷的口头协议。
● 1976年,英国48家集团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在中国企业和英国48家集团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并协议:如果中国企业与英国48家集团在贸易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 1977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运用“联合调解”方式,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帕兰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发生的迟装费争议,使这个争议金额高达240万美元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 1978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的正式邀请,参加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六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并且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仲裁的情况,受到了与会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欢迎。
● 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把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 1983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第8次改选时,委员人数增至65位,由肖方洲任主席,刘绍山、芮沐、倪征燠、胡明正任副主席,董有淦任秘书长。
● 1984年2月,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就近受理仲裁案件。
● 1986年12月2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自此,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 1987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第9次改选,委员人数增加到71位,由贾石任主席,刘绍山、芮沐、沈达明、费宗袆、王守茂、唐厚志任副主席,崔炳全任秘书长。
●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今后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自行修订仲裁规则。
● 1988年9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自此,仲裁员名册与委员会名册分立,并首次聘任港澳和外籍仲裁员。同日,还改选了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郑鸿业任主席,王守茂、沈达明、费宗袆、任继圣、唐厚志、肖志明任副主席,崔炳全任秘书长。
● 1989年1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改为深圳分会。
● 1989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的裁决依照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法院成功获得强制执行,该案为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香港和境外执行的第一起有记载的案例。
● 1990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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